根据国家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3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军政【2023】357号)要求,2023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将继续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招收定向培养军士,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应当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32所定向培养高校2023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我省的生源,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军士875人。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
(一)宣传报名。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填写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军士生”专业。各级征兵办、政治工作部门、考试招生等单位和定向培养高校提前做好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
(二)确定入围考生。省征兵办会同省教育考试院从报考定向培养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照考生志愿和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不少于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入围考生。定向培养高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
(三)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省征兵办依据入围考生名单,指导考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征兵办),于7月X日前通知并组织完成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统一使用国防部征兵办配发的网络版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义务兵体检标准组织体检,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组织政考。县级以上征兵办要将体格检查、政治考核2项均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于7月X日前将体检、政考合格考生名单上报省征兵办,省征兵办汇总后于7月X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合格考生名单。
(四)投档录取。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执行提前批录取政策,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考生的志愿,以及定向培养高校调档比例要求投档,由定向培养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当志愿上线的考生录取数量不足时,从省内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8月X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向省征兵办提供录取考生名单。9月底前,省征兵办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移交定向培养高校,装入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档案。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军士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由定向培养高校负责培养,招收部队应当协助做好专业课教学工作;后0.5学年组织入伍实习,包括入伍训练和岗前培训,由招收部队负责。
(一)教学管理。定向培养高校应当单独组建定向培养军士对象教学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基础体能训练和日常管理;招收部队应当指定教学指导机构加强培养跟踪,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加强对有关定向培养高校的指导督促。
(二)淘汰。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后,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应当指导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按照普通地方生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者违法犯罪,以及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其定向培养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定向培养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毕业。定向培养军士完成入伍训练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定向培养高校,由招收部队通报定向培养高校直接为其办理毕业相关手续;未完成入伍训练,或者入伍学习期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服现役的,经招收部队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其入伍手续,定向培养高校负责接回并按照普通地方生予以复学。
五、入伍办理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完成规定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结合上半年义务兵征集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符合服现役条件的,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为毕业当年3月1日。招收部队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征兵办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军士统一接入部队。
定向培养军士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招收军士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以及入伍之前建立的学生档案、党(团)员材料等。
六、任命和待遇
定向培养军士入伍学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招收军士首次授予军士军衔级别有关规定,授予军士军衔,军衔时间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算。定向培养军士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期间,按照第一年度义务兵标准发放津贴、保障伙食,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和抚恤等待遇;授予军士军衔后,自军衔起算之日起执行军士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
七、有关要求
招收定向培养军士,是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培养高素质军士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军士队伍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服务部队备战打仗高度,加强工作筹划,严密组织实施,确保高标准完成招收培养任务。一要搞好统筹协调。军地有关部门要细化职责分工,搞好协同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会同招收部队和定向培养高校,把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等质量关口。二要坚持为战育才。定向培养高校要围绕部队战斗力建设对军士人才的需求,针对性制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 课程、配套教学保障,不断提升军士人才供给能力和水平。三要严守招收纪律。严格按照标准条件、招生计划和程序办法组织实施,对随意降低标准条件、直接插手录取过程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执行招生计划不严格、培养质量不合格的院校,将视情压减翌年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培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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