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事项名称: | 收养子女落户 |
项目事项编号: | J01025 |
主办部门: | 公安局 |
项目类型: | |
审批依据与收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第6条,第7条,第9条中的规定 |
申报条件: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审批程序: | 窗口办理 |
申请材料目录: | 《居民落户审批表》 《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收费标准: | 0元(公安局)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