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项目事项名称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项目事项编号
Q01077
三、主办部门
公安局
四、审批依据与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五、申报条件
1.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采集人像信息(上传省厅制证)→户口所属分局取证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 居民户口簿
3. 领取新证时,交回原证
申领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或外省市工作、卧病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家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存有申请人“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的光盘、申领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20元(公安局)
九、数量限制
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