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一)审批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审批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地点;
A.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B.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C.居民住宅区;
D.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E.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F.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G.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H.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I.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5)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6)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边界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审批材料:
(1)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3)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原件;
(5)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原件;
(6)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原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试报告》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由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11)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原件。
(12)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为合法出版物的声明。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五)公示:
按照文化部的要求,对符合现场勘察的公众聚集文化娱乐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娱乐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无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出具《情况记录》。
(六)审批程序: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批准→办结。
(七)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