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一)审批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三)审批条件
1. 新办(首次)、延续的准予批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1)经营范围的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2)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已准予变更;
(3)网站域名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域名所有人须为申请变更的法人单位。
(四)申请材料
1. 新办(首次),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登陆吉林省政务大厅政务公开网下载,填写后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
(3)章程原件,1份,纸质,加盖工商查询章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股东、法定代表人简历原件,1份,纸质
(6)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
(7)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
(8)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租赁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
(9)网站域名登记证明原件,1份,纸质
(10)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纸质,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2. 申请变更公司单位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登陆吉林省政务大厅政务公开网下载,填写后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原件核对后退回
(3)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纸质,加盖工商查询章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
(五)审批程序
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批准→办结。
(六)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七)地址
东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电话:622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