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转移程序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异地:参保人员转出需持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到4号窗口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经办人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如有欠费的参保人员需要补缴,如有重复参保的要将重复时间段进行退保处理),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在收到接收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经办人签字,交综合业务科科长签字,稽核审计科科长签字,主管局长签字后,办理转移手续。省外转移的需划转基金。
二、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入:参保人员转入时需持身份证、户口本向4号窗口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就业地社保局发出。
省内转移的在收到《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手续。
省外转移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接续手续。